【2007.12.26∕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Dissenter撰】
釋字613號大法官解釋:…關於委員任滿提名及出缺提名之規定,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限,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是上開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失去效力之前,通傳會所作成之行為,並不因前開規定經本院宣告違憲而影響其適法性…。就本解釋文賦予通傳會現任委員去職期限理由,應該是在原第四條違憲條文未能及時完成修法情況下的任職最後期限,因此,當新法修正通過三讀,經總統公布生效後,舊法違憲條文應已補正為合法條文,當不再適用舊法的情況下,現任委員的任用資格似已失去附麗,是否可以繼續擔任委員等待交接? 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