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論壇】請政府介入報業 落實人們的文化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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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31/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戴伊筠撰】

隨著全球化浪潮與後現代主義的發展,帶來大量跨國人口流動、新形式的國際生產與勞動關係、新興社群的認同與差異問題等使得傳統公民權內涵(包括市民權、政治權、社會權) 已不敷使用,促使各國政府開始將文化作為落實公民權的重要面向,如2005年歐盟所發表的「巴黎共同宣言」即強調文化是歐洲認同與公民權的重要元素,認為在未來的憲法條約裡應明文保障歐州人民文化和語言的多樣性,在這個概念之下歐盟又確立幾項基本原則包含認定文化與視聽商品及勞務特質迥異於一般商品、會員國及相關區域、地方政府應制定文化政策與措施以維護文化與藝術的表達權利、會員國應該透過公共文化政策維護藝術表達與文化多樣性及媒體輿論的多元性是維繫民主社會運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價值等。(轉引自劉俊裕,2006:2);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則認為文化權的面向涵蓋了文化認同的尊重、作為一個文化社群的權利、參與文化生活、接受教育與訓練、資訊權、接近文化遺產權、文化政策參與權等(轉引自王俐容,2006)。

文化公民權的定義相當廣泛,不同領域的學者關懷面向都有所差異,本文則是引述國內學者王俐容(2006)歸納的文化公民權內涵,認為其包含了文化認同權、文化生活接近權、文化發展權、文化再現;關注文化生產、流通與消費的問題等;檢視文化階級與品味的不平等。

而傳播政治經濟學者Murdock認為文化公民權包含四種權利:一、「資訊權」:人們能夠近用與生活有關的重要資訊如政府、企業、政黨、社會運動、跨國事務;二、經驗權:人們可以近用他人多元的社會與生活經驗,體會、甚至欣賞他人的社會生活經驗;三、知識權:人們能夠不僅能夠近用資訊和經驗,還擁有詮釋文化的權利,並將這些資訊和經驗轉變為個人所需、得以解決問題的知識;四、參與權:公民有權打破不對等的傳播關係,擁有主動發聲權,告訴社會上其他人自己的生活與想法,且能參與重大公共議題的討論(轉引自王華理,2006:117;羅世宏,2008:15) 。

不論從王俐容或Murdock所界定的文化公民權來看,均顯現出這些權利的施展,多與媒介使用脫離不了關係,尤其在關注文化生產、流通、意義控制這個部份,隨著大眾媒體的興起,民眾越來越常藉由媒體(而不是參觀博物館等)來獲得文化訊息、建立個人認同,但是在跨國資本主義蓬勃發展、媒體所有權集中化的趨勢下,人民從媒體所接收的資訊內容通常是單一化、迎合大眾口味的、中產階級觀點的,反觀少數社群在新聞裡的形象通常是被「他者化」的,真正屬於該族群的聲音多半是被禁聲的,取而代之的卻是充斥污名化的報導,所以在這樣的情境脈絡中,如何有效落實文化公民權就顯得格外重要,因為它意味著公民有能力介入文化生產、分配、詮釋的過程,得以接近使用物質與符號資訊,平等參與文化生活的能力,此能力不僅代表公民能夠被動消極的接收文化訊息外,還具備文化賦權,享有主動傳遞、詮釋資訊的權利,而要有效落實這些權利,也必須配合傳播權的行使,因為兩者彼此有諸多相互連結的關係,如2001年英國非營利組織「資訊社會傳播權」(The Communication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指出傳播權的四種基本架構即是最好的例子,其權利內涵包括一、民主參與的公共領域:媒體應該提供一個全民公開辯論和民主論述空間,以促進政治參與和審議,因此必須確保媒體的多樣性,呈現全民觀點。;二、為公平和創意而傳播知識:指傳播媒體應確保各類創意知識能夠生產、流通,而且全民都能夠近用;三、傳播的公民權:關切如何保護公民在人際與團體傳播的安危,或者傳播隱私權等問題;四、傳播的文化權:傳播必須維護、更新文化的多樣性與遺產,而且這樣的權利是形塑個人或團體文化認同、差異的重要元素。(轉引自羅世宏,2008:19)。

然而,作為文化載具、傳播權落實重要管道─報紙現今卻面臨滅絕危機,2008年在金融海嘯的推波浪助瀾下,報業掀起全球倒閉潮,如美國在上半年關閉了105家報紙,而後基督教箴言報 (Christian ScienceMonitor)及擁有洛杉磯時報(Los Angeles Times)、芝加哥論壇報(ChicagoTribune)等多家日報的論壇公司(TribuneCo.)也相繼關門大吉;而英國的地方報紙則是在一年內倒閉了60家,此趨勢若持續發展,可以預視報紙市場將愈趨集中,言論、資訊的流通掌控於極寡眾手中,原來就岌岌可危的報業為了維繫生存,勢必生產更迎合一般大眾口味的新聞內容,讓人難以期待報紙仍存有保障公共利益、促進多元文化的可能。

我國的報業同樣面臨寒冬襲擊,2005年開始《中時晚報》、《大成報》、《民生報》、《中央日報》在不堪虧損下紛紛倒閉,而倖免於難的報紙則是在夾縫中生存,為了填補持續擴增的財務漏洞,逐步精簡人事成本。

近來有不少觀點將報業經營問題歸咎於科技使然所致,認為報業競爭力不足,無法應付新科技媒體所帶來的衝擊,讀者與廣告市場不斷被其他媒體瓜分情下,使得報業處於「夕陽西下」的困境,的確,新科技對於報紙產生的影響是無可否認的,但是這些現象的背後均指涉出一個問題─就是在那樣的脈絡情境中,政府的角色為何?站在什麼樣的思維來看待報業市場?有否採取管制措施介入,以維繫民主政治社會發展。

因為筆者認為報業的根本問題在於政府沒有擔負管制責任所致,以台灣來說,早期的報業環境受制於威權政體的淫威之下,報業的新聞自由遭到箝制,另一方面,政府又攏絡聽話的報業,給予其減稅等獎勵措施,促其朝向企業化、報團經營發展,穩佔市場支配地位,報禁解除後,政府又沉浸於開放所帶來民主自由的美名,放任報業隨自由經濟市場運作、毫無管制的結果造成市場失靈,使得報紙所有權掌握在少數企業主手中,報老闆為了個人利益忽略報紙應肩負的社會責任,大量生產羶色腥的內容,卻少有真正關注公共利益的報導,多元觀點難以發聲。

秉持此種自由市場管制思維的論者,認為政府不該介入報業市場,而是由「市場那隻看不見的手」主導經濟活動,資源才能得到最有效率的分配,促進意見多元市場發展,然而,這樣的觀點卻忽略自由市場的運作機制存在自然獨占、消費者與生產者不平等的供需關係等問題,使得市場不但無法達到有效競爭,反而呈現結構扭曲的情形,出現所有權集中化、內容單一現象化,如此文化公民權所強調人們擁有介入文化產品的生產、流通、詮釋的權利,接近使用物質與符號資源能力將無法獲得保障。

從學者Baker的觀點來看,民主政治國家中應該存在多元的媒體結構,不僅有商業媒體為人民服務,還要有非商業媒體如公共媒體、社區媒體,或是各種目標、立場的媒體,如此才能真正提供多樣的媒體內容,促進不同文化論述彼此對話、辯論機會,而這樣的結構並不會平白產生,必須仰賴政府介入方能達成,而自詡為民主進步國家的台灣,當權者不該以不干預新聞自由,害怕背負黨國機器箝制新聞罪名的理由,而規避管制責任,就如同英國學者James Curran 與Jean Seaton 著作《Power without responsibility -The press and broadcasting in britain》一書闡明的概念:「國家適度的介入媒體,反而能夠為社會帶來自由與解放的力量,而不是造成壓迫」,況且現任執政者私下已透過置入性行銷方式,對於特定媒體進行選擇性補貼,以達政治宣傳目的,所以其實政府並不是沒有意願介入媒體,因為實質上早就將政治黑手伸入媒體,作為與否都操之於政府的決定而已,筆者認為透過一些公平、透明的管制措施,以鼓勵報業朝向多元結構發展,像Baker所說的市場中並存不同目標或立場歧異的媒體,以維繫公共利益、多元的意見資訊流通、落實文化公民權,那政府干預報業又有何不可?

參考文獻:
王華理(2006)。《以公民權視野檢視台灣媒體改革運動之研究》。淡江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碩士論文。
王俐容(2006)。〈文化公民權的建構:文化政策的發展與公民權的落實〉,《公共行政學報》,20:129-159。
劉俊裕(2007)。《歐洲聯盟文化政策「超國家特質」之研究》。(國科會專題研究
計畫成果報告,NSC 95-2414-H-160-002-)。高雄:文藻外語學院國際事務系。
羅世宏(2008)。〈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的盲點:文化公民權/傳播權視野之批判〉,
  5:13-19

(作者戴伊筠為中正大學電訊傳播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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