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論壇】廣電退場機制下的反思

【2010.01.02/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董彥欣撰】

日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12月初修訂「廣播電視法和衛星廣播電視法停播處分要點」,釋出停播之標準,其中包括兩年內無線廣播、無線電視與衛星電視其中之各一頻道之累計罰金,分別達300萬、600萬與1000萬元,該頻道將會受到3~90天的停播處分。

但其中回溯既往的概念(追溯至2008年7月1日)招致業者與相關人士之強力反彈,有反對人士認為,「停播處分之要點隸屬行政命令,但處罰應基於法律之上,而法律都無溯及既往之原則,更遑論行政命令」。因此,在進行公聽會之後,該回溯既往之概念將作修正,改從2010年7月1日開始執行,若實施後兩年內,若有媒體累罰金額達到下限,就會遭停播處分。

媒體為一傳遞意識型態之載具,對閱聽人具有強大的影響力,因此管制的嚴謹或寬鬆,影響層面勢必也會擴及整個社會。不僅如此,媒體除了擔負社會責任之外,也是營利組織,因此獲利多寡與否也與管制的程度息息相關。而政府所擬定的規範條文,為媒體組織所奉行之準則,較硬性且無法改變,因此關於此類規範的相關議題,自然成為政府與媒體業者進行角力的場域。

首先,就政府而言,此次祭出較重的管制規範,試圖遏止媒體的惡習,不過政府單位是否思考過,此次管制會造成這麼大的反彈,是否與過往政府對於媒體執行管制不夠嚴謹的歷史有關。除此之外,政府突如其來的管制,也的確可能造成媒體對於某些報導卻步不前,甚至造成寒蟬效應。更重要的是對閱聽人權的損害,倘若某頻道真的因受罰而停播,造成閱聽人無法接收該頻道資訊,那麼是該由哪一方所負責呢?因此,有關當局在思索管制條文該如何擬定與執行時,應考量媒體業者與閱聽人過去對於該規範之適應力,與具體執行成效,以作為實際可執行之規範,非淪為紙上空談。

其次,就媒體業者而言,雖口口聲聲說要捍衛新聞自由,怕造成寒蟬效應,似乎頗有以公共利益為己任之精神。但坦白來說,每個媒體組織也有極大的原因是為自身利益所著想,擔心如此嚴重的管制方式,可能造成日後在各種節目類型的製作與執行上,造成莫大的阻礙,而喪失獲利之可能性與市場競爭力。其次,媒體業者是否也該反思,為何NCC要修訂此條文,其原因不就是現今媒體亂象已愈趨嚴重,到了無法不正視的地步,倘若媒體本身能固守分際,那麼其實不論規範的嚴謹或寬鬆與否,理應也不會構成威脅才是。

最後,對閱聽人而言,媒體環境改變的主控權並非是個人所可掌握,且社會脈絡隨時在變動,因此應強化個人之媒體識讀,與對媒體文本的內容有獨立思考與辨識的能力,用以對抗現今越來越混亂的媒體亂象與失序的社會環境。

(作者董彥欣為中正大學電訊傳播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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