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論壇】公共評量,才能讓公視重生

【2010.01.18/中國時報/洪貞玲、劉昌德撰】

近日公視董事會內部爭議演變為董事之間訴諸法律,令我國公共廣電制度發展蒙上陰影。然而,在此次爭議中提煉出一套評鑑經營團隊表現的公共評量制度,讓其內部運作與人事更替得以公共利益與專業為依歸,才能讓公視化危機為轉機,藉此擺脫政治陰影、邁向專業自主。

因此呼籲包含董事長在內的公視董監事們,除停止訴訟行動、公開說明對經營方向的爭議外,更重要的是,一方面以發展有年的「公共價值評量指標」為基礎,透過專業公平方式評鑑當前經營團隊、決定其去留。另一方面,則從此次爭議中提供制度缺失的檢討,透過修改公視法方式,正本清源地解決問題。而作為主管機關的行政院新聞局,必須負起讓公視董事會陷入政治僵局的責任,以公視建議版本為基礎,儘速推動修法工作。

公視與政治之間連帶結構,卻不代表公視必然要在政治力陰影下運作。透過法律權責區分、公視經營者理性負責、及政治人物尊重公視自主性,才得以建立只問公共不問黨派的制度。以這次爭議來說,我們認為以下幾項制度之關鍵,必須儘速釐清。

其一,增補董事合法性問題,新聞局須負責說明與承擔政治責任。增補董事來自行政院提名、立法院同意,是否有瑕疵可討論,但不應由被正式任命、且已參與公視規畫治理的個別董事,承擔行政過失,更不應因此被剝奪評論公視議題的言論自由。

其二,董事長與經營團隊能否撤換?公視法只規定「董事」任期三年,董事長則由董事互選產生;而總經理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遴聘,受董事會指揮監督。作為最高監理單位,董事會當然有權改選董事長或撤換總經理;但為運作上的人事穩定與經營成效,不能僅以「數人頭」的政治角力為之,而必須在合理的事實基礎與審慎考量下,進行對經營團隊去留的理性辯論與公正評量。

其三,撤換董事長與經營團隊的程序與依據為何?董事長與總經理實質負擔治理之責,但公視法僅對撤換總經理有明文規範、對董事長改選則無置喙,因此形成當下困境。為使其權責相符、並擺脫政治角力,須發展出一套指標來評量及監督董事長與總經理之經營團隊表現。除員工對經營團隊滿意度評鑑之外,公視近年來致力於「公共價值評量指標」的設立,此刻便應該以此為基礎,以全面且公正的評鑑標準為經營團隊打分數、決定董事長與總經理的去留。

最後,致令公視董事會爭議擴大的始作俑者行政及立法部門,請捫心自問:除擴增董事改變公視董事會結構外,是否為公視制度做什麼努力?透過公視法修法解決上述爭議,刻不容緩。

(作者洪貞玲為台大新聞所副教授、劉昌德為政大新聞系副教授,二人皆為媒改社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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