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論壇】公序良俗的界線在哪?談傳播內容的管制

【2009.11.02/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鍾瓅萱撰】

日前中天新聞台播出一則夜店招攬生意的手法,裡頭出現兩個半裸男生互相親吻的畫面,雖有在親吻畫面打上馬賽克,但還是遭受到NCC發函改進,開罰理由為「播出涉及爭議性和混淆道德秩序觀的內容不妥」。顯然NCC認為不合宜的部分不在於內容波及色情,而是認為同志的親密舉動有礙社會觀感,甚至對孩童作出不良示範。

NCC雖負有「通訊傳播傳輸內容分級制度及其他法律規定事項」的責任,但仗著擁有國家機構的權力,在沒有任何法律將同志定義為違反法律的情形之下,以自身所評斷的「道德」為依據,將同志定義為性反常並進行審判與干涉此種主觀地將社會應有的主流意識形態加諸於社會大眾的污名化舉動,對於位處弱勢地位的同志族群更是雪上加霜。

然而,傳播內容管制的標準確實難以界定,之前炒得沸沸揚揚的另一件案例,是舒舒代言的線上遊戲廣告因抖奶而有物化女性之嫌,以及另外一則麻將線上遊戲廣告裡頭有辣妹說出「不要碰,我要摸」的曖昧性暗示,最後NCC皆以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妨害公序良俗」,發函業者改進並停播,但對於管制結果是否影響到言論自由仍然引起爭議。

目前傳播三法包含無線廣電法、有線廣電法與衛星廣電法,其中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有線廣電法第四十條與衛星廣電法第十七條皆為對於廣播電視節目內容的限制,皆包含:「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另外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六之一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依電視節目內容予以分級,限制觀看之年齡、條件;其分級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二條則是對於廣告內容綜合上述的限制。然而,對於傳播內容是否妨害兒童身心健康、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法條規定言詞定義極為模糊,因此常造成NCC管制內容的過程受到爭議。

全台共有一百多台的電視頻道,NCC若要事後審查這些節目或廣告內容,勢必需要花費龐大的勞力成本,若無定訂出完整又資訊透明的審查程序,難以讓人信服內容審查的結果是否有偏頗。尤其最近又有一則線上麻將遊戲廣告遭人投訴,內容是女生吸吮麵條與男生在廁所「解放」的享受表情,含有口交的性暗示聯想,甚至廣告片尾有清涼辣妹抱胸說:「我要摸」。此種利用性暗示的創意聯想去吸引觀眾的注意力的廣告層出不窮,若是慢慢等民眾投訴再審查,等到廣告宣傳播放結束才懲處,豈不喪失了法律本身保護兒少、維護公序良俗的本意。

而到底法規中公序良俗的界線何在?有權力的高官會不會因為傳播內容不符自身的意識形態而借用「公序良俗、妨害兒少身心健康」的公權力去扼殺文化的多元性與創意的表現?傳播內容的審查本身就是困難的執行工作,若再加上難以評斷的標準,反而會侵蝕法規原有的用意。因此,媒體內容管制應納入公民團體的參與,由公民團體組成內容審查委員會,建立有效的審查方式與討論程序,排除政府官員的官商勾結的利害關係,也可加入更多元的思考方式,而不是一味地去執行事後遲來的懲楚。傳播內容同時反映著社會的變遷,傳播內容的監理方式已不能像過去由上而下的威權限制,而應由下而上去反應公民的想法與心聲,才能應變快速變遷的社會與多元創意的傳播內容表現。

(作者鍾瓅萱為中正大學電訊傳播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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