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論壇】拉高公視修法的傳播政策視野

【2009.10.29/媒改社/劉昌德、魏玓撰】

新聞局近期草擬「公共電視法」與「無線電視公股處理條例」修正案,準備提請行政院院會後送立法院審理。我國公視成立逾十年,過去四年透過廣電法修正和公股處理條例立法,擴大了公視營運規模。然而歷經兩次政黨輪替,行政與立法部門對於理應即時配套修正的公視法卻再三延宕,致使公視經營問題叢生。馬政府願意正視這項議題並開啟行動,固然值得肯定,但新聞局初步草案仍缺乏傳播政策總體思維,若未能拉高視野擴大公廣集團規劃,將使公視體制繼續陷入困境、錯失產業發展契機。

新聞局修正草案有兩個互相關連的主要問題。第一,新聞局雖然計畫將政府每年捐贈公視基金會的金額提高至28億元,但其計算基準,卻仍以目前小規模的公廣架構經費為限。草案以目前公視經營的三頻道(主頻道、Dimo、HiHD)加上原、客台共五頻道計算,完全忽略華視,亦無考量公視擴大發展所需。國際性的比較調查已經指出,台灣投資公視金額極低,和鄰國比較,不但遠遠不及日本,也僅有南韓十分之一。不過,問題關鍵不只在多少經費,而是從政策角度,我們究竟希望公視做些什麼?

新聞局修法說明中提到:「為穩定公視基金會年度經費來源,並考量未來公視基金會之運作應有較前瞻性的規劃,以帶領廣電產業在觀念和技術上的提升…」善哉斯言!然而,在台灣商業電視獨大、頻道數量氾濫的廣電環境中,公視經營規模要擴大到足以產生領導力,必須要有足夠的經費。衡量草案中規劃每個頻道約5億餘元經費,僅是杯水車薪。新聞局必須對此提出充分的政策解釋,同時合理上修捐贈額度。

與此相關的則是公視營運規模和結構重整的問題,特別是華視的發展。根據公股處理條例精神,將華視轉型為具公共性質之公視子公司,以達到擴大公視營運規模和服務多樣化。然而,新聞局草案刪除該條例中有關政府提供華視預算附負擔捐贈的條文,已經形同放棄前述目標。新聞局草案說明中一方面仍稱華視為「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另方面又主張讓華視回歸「商業經營能力之股份有限公司」,既充滿矛盾,也昧於事實。

首先,台灣的電視產業生態特殊,2000年之後無線電視廣告份額急速下降,除了華視以外,其他三家無線電視台已全數成為多頻道媒體事業的一部份,以化解經營危機。因此,華視與公視合則兩利,分則兩害。新聞局讓華視回歸商業電視身份,隻身面對愈發惡化的電視環境,不僅華視只有死路一條,甚將拖垮公視基金會和摧毀整體公共電視服務架構。

其次,新聞局認定華視「本質」為播出廣告之電視台,必然與公視特質抵觸,以為播廣告與公共服務二者不能共冶於一爐。事實恰好相反。歐洲各國與南韓、新加坡等國均存在「播廣告之公視」,同時也接受某種政府資源之挹注。新聞局所謂華視應與公視頻道「明確區隔」,應該是營運模式與服務內容的差異化和多樣化,而不在本質;換句話說,華視營利並非目標,而是達成公共服務目標的手段。

若新聞局從另一角度思考,也可仿照法國和西班牙今年推出的公視財政改革方案,讓華視不播廣告、避免與商營電視台「爭利」,但轉而從商業電視台或其他電信事業徵收足夠的補助金、或直接編列經費,補貼華視停播廣告損失的所有營收。無論如何,新聞局都必須採取某種政策規劃,以協助華視製作出兼具通俗性、競爭力和公共性的節目,在無線電視弱勢的廣電環境中突破達陣。事實上,公共特質絕對是華視進行商業競爭的優勢而非劣勢,因為市場上正缺乏這樣的差異化產品-——例如優質新聞和優質戲劇。

從目前的修正案看來,新聞局對賦予公視更具戰略性意義的廣電產業發展角色,擘劃的魄力和決心仍有待提升。新聞局能否重新在公視議題上展開總體宏觀的政策思維,以及謹慎細緻的政策規劃能力,將決定我國公視發展乃至於整體廣電產業的未來。

(作者劉昌德為政治大學新聞系副教授、媒改社召集人;魏玓為交通大學傳播與科技系副教授、媒改社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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