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論壇】中視中天附加條款通過申請變更案部分決定 無虞造成與公廣集團的差別待遇

【2009.06.15/媒改社/程宗明撰】

近來NCC以附加條件的方式通過「中國電視公司、中天電視公司董事長、董、監事變更」申請案,引發各方討論。其中有兩個訊息,一為前中國時報社長 (5月31日投書)、一為時報週刊的記者 (6月5日刊出1633期),都以公共廣電集團為例,指出NCC的附加條件有差別待遇之嫌,獨厚公廣集團而不予中視中天集團之方便。

以法律所允許之事為不法?

兩處發言第一指證歷歷,就是公共電視與華視在董監事上互相重疊任命,實際來說就是公共電視基金會董監事得兼任華視公司法人董監事會,如果NCC在對中視中天一案上加以附款禁止如此跨事業行為,那公廣集團當是NCC加以監督糾正的第一個案例。很可惜這番法律見解,根本不會成立。因為公視董事兼任華視一事,為法律所准許一事。

事理很簡單,依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範:「公視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得同時代表公視基金會擔任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董事及監察人,不受公共電視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之限制」,就是公共電視基金會依法得作為之證。以未來媒體低度管制原則與法治社會意義來看,法律上未禁止之事皆得行當是一種指導原則 (以負面表列禁止為準則),那怎會有法律上已經允許之事,還會被視為非法的可能。

另有無後法優於前法之法律競合之爭?不但沒有,而且依照廣電三法於2003年就「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時代問題所修正後的法律規定,必需依法提出處理方式,就是現今兩者互兼董監事的作法依據。另外就規範層次來說,無線電視公股處理事務屬於行政院新聞局主管範圍,符合《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三條的分工事項,本質為輔導獎勵事項,此不為NCC需要裁決管理之事項。

都已具被備要件何來違反?

至於時報週刊該文,進一步又比對公華視經營作法,與二中媒體待遇產生差別之指證,恐有相當誤解 (請見下表對照澄清)。目前而論,公視與華視在經理級層次沒有互相兼任情事,此一可能性仍屬公共廣播電視持續修法的討論事項。而有關廣告業務與節目部門獨立設置一事,以及擁有獨自之攝影棚,凡此諸項公視與華視自建台以來,都一直有完整架構操作,如有相互支援或合作之事,也不影響兩台現有編制與資源的獨立性,證明都是實質投資運轉的情事。所以此次規範與實際管理之間,看來不必然有矛盾與衝突所在。具體事證,如下表所示:

最後,特別再就時報週刊的整體陳述,可能產生數項誤解如下,加以澄清,並建議思考其對媒體管制與經營之間,應有良性思維發展的取向:

附件:


5.31.投書相關引述:
但看了這些附加條款後,任何稍有媒體經營常識的人,都會提出這樣的質疑:NCC要求「二中」董監事與經理以上人士不得互相兼任,但何以公廣集團卻可以如此?NCC要怎樣解釋厚「公共化」集團而薄「商業化」集團的差別待遇?
資源整合本來就是集團化的優勢,也是集團該為當為之事,否則各行其是,豈非空有集團之名,而無集團之實?這是經營管理的ABC。

無法源卻祭嚴厲行政處分

也因為如此,公廣集團成立後,一直致力於包括人力資源與新聞影片的資源整合;公視與華視的新聞平台雖暫停運作,但除華視外,公廣集團的大新聞平台早已「分進合擊」。既然公廣集團連新聞都可以整合,以綜效為目標,何以「二中」廣告、業務、節目、編審部門,卻必須要各有獨立人員?甚至連攝影棚也要獨自設立?

6.5. 時報週刊為文表示:

台視、非凡集團目前已全部民營化,未來如果一體適用旺旺集團條款,也將面臨極重大挑戰。最離譜的,還是行政院新聞局主管的公廣集團,董監事名單中有不少成員都是一樣名單;NCC的七項附款,直接就打到了同樣是政府機關主導的公廣集團。

NCC對旺旺媒體集團提出附帶條款中的第一項,就是要求電視台各設置一名獨立董事,且兩頻道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不得互相兼任;其他條款中也規定廣告、業務及節目部應獨自設立攝影棚,這些公廣集團也都不符合,明顯是「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連官方都做不到,卻反過來要求民營公司遵遁。

針對旺旺中時媒體集團所提出,中視及中天董監事變更案,NCC祭出多項要求及附帶條款,其中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不得互相兼任;不過,屬於半政府性質公廣集團裡的華視與公視,上至董事長到超過一半的董事席次,都出現互相兼任的情況,明顯違反條款,卻不見有任何罰則。

NCC只顧開鍘,卻忘了每年都拿著國家捐款的公廣集團,根本違反在先;光是「部門經理以上人員不得互相兼任」這項,公視與華視就嚴重違反。

(作者程宗明為輔仁大學大眾傳播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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