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政策ABC】跨媒體所有權管制規範 -- 歐盟篇

【2009.04.14/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羅世宏撰】

過去二十年來,歐盟地區隨著經濟與文化的整合腳步,跨國與跨媒體併購或合資經營層出不窮。德國與英國尤其積極,例如,1997年,德國UFA電視與電台公司與盧森堡電視公司CLT合併,成為歐洲最大電視公司。2000年,歐洲兩大電視集團合併Pearson TV與CLT/Ufa合併,成立RTL集團。2007年,德國ProSiebenSat. 1集團收購荷蘭SBS集團,而英國的跨媒體併購熱潮亦不遑多讓。

歐盟對於媒體併購(media mergers & acquisition)、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歷來均有比較嚴格的規範,目的在避免媒體過度集中化,減損媒體觀點與內容的多樣性,威脅歐盟各國向來自豪與珍視的民主人權價值。

歐盟關切媒體併購與合資問題的機關主要是「競爭委員會」(The Competition Commission, CC)及「資訊社會委員會」(The Information Society Commission)。主要的政策工具包括阿姆斯特丹條約第81、82和86條(原為羅馬條約第85、86和90條)、1989年電視無疆界指令(the 1989 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以及1989年併購管制規範(the 1989 Merger Regulation)。歐盟競爭委員會在考量媒體併購案時表現得比歐洲法庭更為進步,因為她在經濟利益之外,也會同時考量公共利益。

就整體狀況而言,歐盟並不反對媒體併購,在1989至1999的十年之間,歐盟審理的50件涉及媒體部門的併購案或合資案中,大部分都獲得核准通過,其中只有8件被否決,否決率約為16%。但此否決比例仍不可謂不高,因為與歐盟審理的一般非涉及媒體部門的併購案相較(同期間有1,104件併購案,其中只有11件未獲通過,否決率約當百分之一)。換句話說,,歐盟對於涉及媒體部門的併購或合資案,相對採取了比較嚴格的審查標準。

在1989年以前,羅馬條約第85、86和90條僅授權歐盟競爭委員會僅得在併購案發生後介入處理或反對。在1989年以後,經過競爭委員會多年遊說,歐盟終於通過制訂「併購管制規範」(Merger Regulation),要求併購案發生前必須預先告知(pre-notify)歐盟競爭委員會,並由其對提議中的併購案為准駁決定。根據這項職權,有時涉及跨媒體併購的案件因為競爭委員會持非正式的負面決定,甚至未有正式准駁決定前即已破局或是知難而退,涉及廣電媒體併購的案件受到最為嚴格的審查(例如過去歐盟競爭委員會併購特別工作小組調查並否決的11個案件中,涉及廣電媒體的併購案即佔了6個),而且競爭委員會特別強調消費者保護和公共利益檢驗(public interest test)。

根據歐盟「併購管制規範」,其中明確承認媒體產業的重要性,並揭示將維護媒體多元性(media pluralism)。再者,其中第21條規定,會員國有權執行各國媒體所有法規,即使與歐盟競爭法有所抵觸,或即使是歐盟競爭委員會審理通過的媒體併購案件,各國仍有權為各自之准駁決定。1997年這項併購管制規範的法律有所修正,進一步將合資經營(joint venture)納入管制。與此相關,歐盟「競爭委員會」今(2009)年2月決議否決BBC透過其商業部門BBC Worldwide Limited (BBCW)與ITV和Channel Four 關於合資組成隨選視訊服務公司UKVOD(又名為「袋鼠計畫」),因為擔心此舉會造成對於VOD市場競爭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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