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論壇】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之存留思辨

【2008.01.30∕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Ocat撰】

2008年1月19日,NCC舉辦第二年度的通訊傳播嘉年華活動及座談,會中特別利用網路視訊連線連接屏東及嘉義部落,展現NCC推動「村村有寬頻」的實際成果,讓偏鄉地區住民也能享有資訊近用的權利,強化企業克盡社會責任的必要性。

NCC於96年5月指定中華電信公司於全國8縣、24鄉、43個村,以及台灣固網公司於嘉義縣阿里山鄉的3個村建設寬頻網路,以提供數據通信接取服務,透過電信普及服務基金支應此46村建設經費,約新臺幣9,650萬元,這筆經費由18家年營業額2億元以上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業者共同依營業額比例分攤,並逐年攤提支付。普及服務之目的不僅只於提高上網率,資訊的流通間接刺激地方產業發展,藉由電腦教學輔導,當地居民能使用網路行銷方式行銷其產品和文化特色,包括許多觀光資源、農特產品、手工藝品等,對於發展文創產業有相當助益。

於是在所謂通訊傳播匯流的時代裡,更重要的便是注意資訊落差的問題,因為其與地方經濟文化發展密切相關。如同Wolfgang Hoffman-Riem(1996)指出「監理」機關應有作為之領域,其中即包括「強化全國及地方生產資源」及維持資訊公平近用之含意。

不過,在石副主委的演講中卻認為,通訊傳播管理機關在邁向「後匯流」的時代中,應先轉化為「產業內反托拉斯主管機關」,而後進一步轉型為「民事法院」,不再有通訊傳播主管機關的存在。石副主委先指出NCC成立時的許多挫折,再指出如通訊傳播這般獨立管制機關,經過改造轉型之後,最後應可進步至消除主管機關的境界,認為通訊傳播服務最終亦可能成為一般商品,不再需要現行如此規模和功能的主管機關。

此一思維等同於將通訊傳播服務商品化,並以市場自由之概念而行,甚至不論及媒體內容之公共服務及管制。但進一步細想,即便是將「傳播核心」管理架構定義為多元內容、媒體近用、黨政軍退出等基本目標,將相關職責劃歸為其他行政單位,另將「通訊核心」管理架構訂為互通應用、促進競爭,並將之極大化,就管制而言,似乎太過理想化。就羅世宏教授於座談中之觀點認為,現行之傳播服務管制缺乏結構管制之概念,例如所有權管制及外資管制等,即必須藉由整體通訊傳播市場進行管控,以求媒體發言權不過度集中的狀況;換言之,若要進行有效之內容管制,且不直接傷酌言論自由範疇,則必須透過整體市場結構之管控,方能達到媒
體呈現多元內容、使民眾得以各種管道近用媒體,以及進一步釐清通訊傳播產業之產權結構;就台灣目前通訊傳播產業現況而言,或許才是可能的出路。

羅教授同時指出,台灣錯過歐洲公共服務媒體政策典範時期,因而錯看目前歐盟所制訂之通訊傳播匯流法令,是在不擔心卸責之下所開放之競爭關係。回頭檢視台灣目前之通訊傳播產業環境,以及相關企業責任實踐與媒體自律之狀況,倘若失去主管機關,則對於缺乏公共服務與企業責任慣例的台灣而言,會不會讓普及服務與內容管制等職能同時消失呢?

(作者Ocat為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駐站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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