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論壇】原民台的未來

【2007.12.31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vehicle撰】

攸關原住民族頻道未來定位與發展的《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終於在立法院過關,也讓原住民族的傳播權更往前邁開一步,然而其中有些爭議仍然是需要釐清的,特別是在《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通過之後,原住民電視台已納入台灣公廣集團下經營,在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立之後,其與公視基金會在未來的關係與責任分工也再度浮上台面。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法源依據來自於《原住民族教育法》。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重點,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民會)應編列經費及接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第十二條亦重申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條文中直接賦予原民會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法源,以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專屬傳播媒介與機構。然而此一條例在之前因與《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有若干法律競合上的問題而暫且擱置,迄今才三讀通過。

關於和公視基金會的關係問題,條例中明確規定節目製播得委由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此外該條例也規定,黨政人士與媒體不得介入董事會,董監事應利益迴避。原住民基金會全由原住民主導,比起公視董事會中僅有一席原住民董事更具代表性,更能彰顯原住民在媒體中的主體性,讓原住民觀點充份展現,有機會取代目前的原住民族節目諮議委員會機制。

然而比起公視基金會透過較為嚴謹的提名機制確保其獨立性,原住民基金會顯然在規定上並沒有很明確的規範其董事提名機制,如未來是全憑原民會的安排則難免仍有政治操控,讓基金會淪為原民會白手套的疑慮。正如同公視基金會和新聞局間的關係,我們也呼籲未來的原住民基金會在運作上能保有相當的獨立性,而非全然是聽命於原民會的下屬單位,特別是目前原住民電視台仍委由公視基金會辦理,原住民基金會若成了一個傀儡基金會並影響了節目製播,則難免與公視的獨立精神相互衝突悖離,若能確保其獨立性則可以讓未來兩個基金會在溝通節目製播時具有較高的共識基礎。

此外原住民族文化基金會也應擴大其在族群傳播的責任格局,不僅僅是關心相關媒體的運作,更可以發展相關的政策支援,和公視基金會所擔負的工作相互補充,例如目前原住民相關的人才較為缺乏,原住民基金會即可擔負起人才培訓的責任,或是一些國際交流、媒體研究發展的相關工作,都可以有效支持族群傳播的。

兩個基金會間並非相互競逐原民台的主導權,應就其不同的優勢互補以創造綜效,並尊重彼此的立場,這才是原住民文化基金會設立的真正意義。

(作者vehicle為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駐站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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