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論壇】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之存廢思辯
【2007.11.13∕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Ocat∕撰】
在NCC網站上公告之「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961109更新版,將原本草案第八十五條:「利用有線基礎網路之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應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金額,提繳主管機關成立特種基金。前項特種基金之成立、保管、運用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參酌第一次公聽會各界意見後,修改為「行政院應每年足額編列預算,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及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建設使用。」其意即是刪除目前向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徵收之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而該基金原用作補助公共電視部分之經費,則改由政府每年編列預算支應。
行政院新聞局於2001年起,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及預算法規定成立「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其徵收金額由初期的1億3345萬元之規模,逐年擴充至2005年以後,業者年提撥總額總額超過3億元 (註1)。這筆為數不小的資金,政府是如何運用的?為何在此番修法當中將之廢除?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規定如下: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特種基金。前項系統經營者提撥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
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從事與本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運用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由此可知,這筆三億元的資金,百分之四十劃歸地方從事關於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百分之三十劃歸中央用於增進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另有百分之三十捐贈公共電視。然而如若檢視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度有線電視基金支出項目,則可發現每年大約有七成徵收收入屬於「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四成撥付地方從事與有線廣電相關之文化建設,三成撥予公視),而屬於中央統籌分配部分,卻有各種名目,包含「現況調查及服務品質提升計畫」、「多元近用、公共服務、弱勢傳播服務及優良節目獎勵計畫」、「有線廣播電視發展與研究計畫」,皆不符合法定運用項目「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且中央統籌運用支出總數,每年亦未能達到法定額度;以最近期2006年之決算數來看,在基金徵收總數315,405,000元中,中央僅用度8.97%的金額,期末總用度金額為266,119,000元,還剩餘49,286,000元;但台灣尚且有多處偏鄉「免查驗區」之有線電視普及率低於15%,更有相當數量之免查驗區內系統未提供服務,而號稱需提供有線電視普及之基金卻有剩餘,其資金運用效率與方式令人質疑 (註2)。
前述情況甚且遭受立法院提出批評:「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自實施以來並無實益,委託調查研究欠缺具體計畫內容及成本效益數據;另撥地方政府從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亦多淪為地方政府之公關費用.…..本項預算如再有本院審查所指正之執行缺失,新聞局須負起督導不周之責,並逕送監察院予以糾正」(立法院第6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收錄於: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40期,pp.129)。由此可見,此筆基金之用度確實存在諸多問題,甚至被挪用為政府公關或無法查核之費用,實不符合該基金「專款專用」原則,在通傳法新版草案中將之廢除而另闢途徑有其原因,不過一旦廢除此筆基金,似乎還有幾點必須思考:
一、偏鄉地區有線電視線纜鋪設部分,是否能併入電信普及服務?此點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184次委員會議石世豪委員之不同意見書中已有說明;其植基於科技之可替代性,在政府積極推動「村村有寬頻」政策下,寬頻網路所能提供之服務包含多媒體視聽服務等。
二、原「有線廣播電視基金」之「普及服務」義務,即非僅止於推動「硬體系統」上之普及,而更包含有「補助公共廣電服務」之「軟體內容」意含;一旦廢除了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繳交基金的負擔,即直接破壞了商業廣電挹注公共廣電的義務原則。
三、修正草案改為以「行政院編列預算」方式捐贈公視,然此一規定不明、亦未能定額補助之方式,實質上形同空頭支票,更難保公視獨立性因此受制於行政院。
有線廣播電視基金在管理上固然需要改革,然而此番改革的方式竟是一刀砍斷商業廣電媒體承擔公共廣電服務之責任?商業廣電媒體在新草案中的意義,是無須承擔廣電形構公共領域之言論責任,享受操控輿論權利且不用承擔任何義務,僅只為純然的商業行為;即便是改為以其它徵收方式收取之基金專戶,亦僅是作為提升付費服務範圍的工具,到頭還是以商業利益為考量。
再者,所謂將公共廣電補助踢向行政院編列,且無足額定額經費規定,根本無實質意義,只是更為凸顯新草案中欲摒棄商業與公共雙元服務之原則,將公共廣電服務置於邊陲。NCC即將於11月20日進行第二階段通傳法公聽會,務需對前述所提之議詳加思考。
註1:參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184次委員會議報告案會議記錄附錄,石世豪委員不同意見書,P.15。
註2:以上資料參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184次委員會議報告案會議記錄附錄,石世豪委員不同意見書,P.9~P.11。
(作者為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駐站評論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