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批:行動上網解約竟得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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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1/聯合晚報╱記者吳孟庭/台北報導】
行動上網不能用,月租費照收,解約竟還要付違約金。消基會調查5家電信業者,若120小時無法連線,全數業者皆不會按契約中的阻斷賠償停收月租費。消費者如要求解約,台灣大、遠傳、威寶需付違約金,中華電與亞太則視情況而定。

今早各家電信業者對行動上網不能用,解約要繳違約金一事,表示還要了解個案才能回應。

消基會統計,去年共接獲50件關於行動上網的申訴案,相當於不到9天就有一件申訴案產生,內容包括連線速率低落或是完全連不上線,要求賠償或解約的有18 件 (36%)、資訊未詳盡告知,造成額外連線費用18件 (36%)、帳單費用有疑慮者為9件(18%)和其他5件(10%)。

消費者買了網卡回家連線不良無法使用,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指出,業者收費卻無法提供等價服務,形同業者無法履行合約,依法消費者可請求損害賠償或減少月租費;所以消費者因此要求解約,實不應該收取違約金。

但消基會調查,5家業者就有3家會收違約金,若以行動上網用戶數1800萬人,消基會以中華電信提供的最低費率方案200上網型換算,假設有5%(90萬)用戶申請行動上網但無法使用,卻仍必須綁約24個月每月繳交月租費200元,則業者相當於可以因此獲益超過43億元。

此外,按照「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範本」中的阻斷扣減標準,若連續阻斷時間超過120小時,業者應提供當月月租費全免。但5家業者均表示連線阻斷的賠償方案或費用扣減須另行討論,消基會批契約賠償條款形同虛設。

全文轉引自: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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