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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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0/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5條第3項、第4項規定。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條文草案(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營運管理處)。

(二)地址: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6樓。

(三)電話:02-33432627。

(四)傳真:02-23433636。

(五)電子郵件:inuyasha@ncc.gov.tw

附件 》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詳見附件)

全文轉引自:http://www.ncc.gov.tw/chinese/index.aspx

附加檔案大小
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doc5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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