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通過「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及「衛星廣播電視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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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新聞稿】
NCC表示,為因應地球電臺執照之整合管理,並力求本會核發地球電臺執照有效期間一致性,爰參照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條之規定,將「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及「衛星廣播電視工程技術管理辦法」之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由三年延長為五年。另為配合設備管理之需要,將地球電臺發射機之必要元件,包含升頻器與高功率放大器等,納入電臺執照應記載事項。

NCC指出,本案修正「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及「衛星廣播電視工程技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重點如后:

一、修正地球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由三年延長為五年。

二、修正電臺執照登載主要射頻設備事項,其內容應記載明確。

NCC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預告「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及「衛星廣播電視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修訂部分條文之公告草案,並徵詢各方意見,再提請委員會議審議討論定案,以完備法制作業程序。

連絡人:洪科長建安 2343-3774

全文轉引自:http://www.ncc.gov.tw/chinese/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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