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通過「電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修正部分條文及名稱,並將傳播業納入一致性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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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新聞稿】
為因應數位匯流發展趨勢及強化規範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等考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本(98)年7月1日第30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修正「電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為「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及部分條文,並將傳播業納入一致性規範,隨後將進行後續法制作業程序。

NCC表示,依NCC組織法第2條規定,自該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
  原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相關規定係由行政院新聞局制定,為配合機關改制及法規穩定性,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五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NCC將所監理之傳播業,包括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關個資執照申請登記、發給執照、請求查閱及安全維護等事項作細則性之規定,並納入現行「電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規定,以為一致性之規範。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法規修正預告,並依規費法俟財政部同意後,完成相關修法程序。

連 絡 人:專門委員 詹懿廉
            科      長 曾麗萍

電      話:(02)2343-3623
             (02)3343-2625

行動電話:0911-001-087
     0921-031-496
 
全文轉引自:http://www.ncc.gov.tw/chinese/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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