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07╱電子時報╱記者鐘惠玲/特稿】
政府基金投資台達電,而台達電又是愛爾達科技創始股東,因此當愛爾達申請經營頻道時,雖然過關,但卻面臨燙手山芋,也就是必須處理有政府基金間接投資該公司的問題。
有線廣播電視法黨政軍條款是造成上述事件的主因,其實當時設立該條款並無不妥,是要黨政軍3股勢力退出媒體,只是上市櫃企業日多,且黨政軍條款追查媒體事業上層母公司黨政軍持股背景不限層數,的確影響廣大。
在愛爾達的案例中,的確是政府基金持有台達電股份在先,而後愛爾達才欲跨入媒體領域,不過在此案中受爭論的是,政府基金投資如果不算政府持股,就應該沒有黨政軍條款的問題,不一定得要求愛爾達處理政府基金間接投資的問題。
如果擔心此例一開,顧忌未來政府基金對於企業可能的影響力,所以才附加要求處置相關持股,其實也可以考慮提報行政院,對於政府基金投資股市做出更嚴謹的規範,以避免相關疑慮,而不是讓企業因為被政府基金選中投資,之後的布局規劃反倒有了黨政軍條款的限制。
不管是跨入媒體事業之前或之後被政府基金投資,對於企業來說都不應該造成投資阻力,因為政府基金的定位不算政府持股,就不應該有相關負面影響。再者是,黨政軍背景持股的計算如果真的不論投資層數,在現今時空看來,是過時而需要修正的要求。
不過如果說要廢止黨政軍條款,卻也是個不太可行的想法,因為相關原則在目前的媒體環境之下仍有必要,所以政府該思考的應該是,有限度執行黨政軍條款的限制,但是也不要讓黨政軍條款形同具文。
中華電信退股愛爾達,並由後者申請經營頻道案是個案,也是讓中華電信多媒體隨選視訊(MOD)平台順利出現直播奧運賽事的救火手段,但是所牽涉的黨政軍條款問題,卻是個隨著產業與技術演進,必須全面性檢討的課題。
NCC是監理機關,扮演吃力不討好、常常被罵的角色是常態,不需要受到業者歡迎,但是遇到法規面窒礙難行或過時的情形,提出可行的解決或修正方案則是責無旁貸,才能持續贏得外界對於此獨立機關的尊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