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廢止廣電基金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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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16╱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六日電】
 
「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會」可能將走入歷史。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刪除「廣播電視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即廣電基金法源依據,並初審廢止「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但修法案仍須交由黨團協商。

廣電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規定,「廣播、電視事業經營有盈餘時,應提撥部分盈餘充作提高廣播、電視事業水準及發展公共電視之基金;其徵收方式、標準及基金之管理運用,另以法律定之」,即廣電基金法源依據。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洪秀柱於提案說明指出,民主進步黨執政後,行政院未整頓廣電基金會,放任廣電基金逾越用途範圍,變質為干預新聞自由的政治工具,輿論抨擊不斷,更遑論廣電基金早已完成歷史任務,喪失既有功能,背離立法目的,淪為政黨附庸,應予廢除。

新聞局副局長易榮宗說,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在廣告市場遭強食情況下,盈餘提撥從1995年最高峰(約新台幣兩億五千萬餘元)後,每況愈下,2006年提撥數為兩千萬餘元(含補繳數),景況不復當年。

他說,廣電基金自公視成立以來,歷史任務已部分達成,目前主要工作包括人才培訓、保存廣電資料及提供資訊服務、改善收視不良及推廣廣電教育,但這些業務有同性質基金(如有線廣電基金)推展,若廣電基金繼續存在,將面臨轉型或角色調整問題。

易榮宗指出,廣電基金目前有二十三名工作人員,現任董、監事任期今年底到期,若廣電基金遭裁撤,新聞局不用支援經費,但須依規定辦理清算程序。

不過,民進黨籍立委管碧玲不贊成廢除無限廣電事業提撥部分盈餘的社會責任,認為可修改現行法律為「廣播、電視事業經營有盈餘時,應提撥部分盈餘充作提高廣播、電視事業水準及發展公共電視之用」,但在場國民黨籍立委不贊同,經表決後,仍決議刪除這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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