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修法 去除2G電信業者合併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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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6/電子時報/記者鐘惠玲/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15日決議刪除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14條,也就是有關2G電信業者相互投資合併的限制,未來若是台灣大要合併泛亞,或是遠傳想合併和信,都可免除上述限制,送件NCC審理即可。
根據現行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14條,同一申請人不能申請2件以上同一業務,若同股東持有不同申請人股份達各達50%以上者,則各不同申請人視為同一申請人,而且相關規定在申請人取得執照後仍適用。
電信業者從開放經營業務以來逐漸進行投資整併,如和信電訊購併東榮電信,遠傳電信也買下和信,台灣大也掌控東信電訊與泛亞電信。業者間若是單純投資關係,因為各自股東不同,所以不會有違反上述規定之虞,但是若要進一步合併,就會有疑慮。
以泛亞與東信為例,雙方都擁有2G分區執照,NCC於2007年12月初准許泛亞合併東信,是根據電信法第15條,也就是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投資合併時要經主管機關核准,並非依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14條,所以NCC 15日決議刪除後者之後,以後相關案件都回歸依照電信法處理即可。
NCC指出,當初2G釋出分區與全區執照,設立相關規定是不希望分區業者進行合併,但後來業者間陸續整併,顯示原先規畫錯誤,分區經營規模不足,因此法規需要修正。
除了2G,NCC也一併檢視3G、WiMAX等業務管理規則,在刪除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14條後,所有電信業務的投資管制就都一致化,也就是相關法規都是管制拿到特許執照前的投資合併行為,拿到執照後的相關動作都由NCC依照電信法審理。NCC也提到,一旦WiMAX業者開始營運,中華電信投資相關業者的管制就會解除。
至於第2波WiMAX執照規劃於何時發放,NCC則強調,必須視首波WiMAX業者發展狀況、市場與設備發展成熟度而定,而首波業者投入的風險較高,應該給予先行者優勢,其單一縣市涵蓋率合乎標準即可開台,第2波執照原則上採全區發放,開台標準未必會與首波業者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