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共襄盛舉,舉手之勞做媒改!
2003年美國FCC打算進一步鬆綁,放寬媒體所有權限制,引起媒改團體及個別公民總共三百萬人次 以書面意見向FCC表達異議,讓國會最終否決了業者幾乎已經十拿九穩、準備大幅鬆綁媒體所有權限制的法案。
台灣NCC目前推出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也同樣有向業者利益傾斜,鬆綁媒體所有權的意向。在這個關鍵時刻,台灣公民有必要效法美國媒改團體和公民的作法,以公民身份向NCC發出書面意見,留
下重要的公開記錄,並且發出公民社會的聲音,為來年立法預作準備。共襄盛舉,一起用舉手之勞做媒改。請協助配合執行以下三個簡單的步驟:
1. 請使用以下意見書(參考版),直接填寫個人姓名及個人資料(或參考意見書的內容,自行斟酌修改文字)。
2. 將將填寫好的意見書檔案,直接以e-mail寄送給NCC
3. 最後,請直接在下方留言回應,或是e-mail讓我們知道您已完成寄送書面意見書給NCC的動作,以便統計人次,留存記錄,佐證台灣公民社會對這個有利於媒體財團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曾經發出多少關切的聲音。
意見書內容當然可以各自依照自己想法修改,也可任意排列組合(例如,若你只贊成其中的兩項,就可將自己的看法與這兩項結合起來,成為你自己的意見書)。
所以,這個意見書版本,完全放棄著作財產權與人格權,各位儘管使用、引用、改寫。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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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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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條次 |
意 見 |
理 由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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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通傳法草案刪除節目類型及PEG節目播出下限之規定 |
原廣電法16及17條規定PEG(公共服務、教育與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播出比例下限, 廣播、電視節目分為左列四類: 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二、教育文化節目。 三、公共服務節目。 四、大眾娛樂節目。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節目之播放時間所占每週總時間,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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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鬆綁商業廣播電視,解除PEG公共服務節目播出比例下限,可能造成商業廣播電視向娛樂轉,更赤裸裸地競逐收視率,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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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草案第153條 |
建議修改條文 第一百五十三條 頻道事業提供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時段及比例,由主管機關參酌頻道事業總營收、節目總收視率與黃金時段收視率定之。 本國節目製作經費、總收視率與黃金時段收視率不得低於頻道事業總營收二分之一、節目總收視率三分之一與黃金時段收視率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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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振興本地影視產業發展及勞工權益保護,以及本土國族文化認同的需求,世界大多數國家皆對本國自製節目比例及時段有明確規定,過去廣電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於本法皆有明確規定,通傳法不應模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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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法 第 19 條 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 外國語言節目,應加映中文字幕或加播國語說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改配國語發音。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 有線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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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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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草案中雖有條文要求業者提供通傳會營運資料,但對於資訊內容及期限並未明確要求。而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表僅為半年報與年報,實難配合媒體產業瞬息萬變的特性。因此,我們主張在草案中明訂,廣電媒體事業至少應每季公開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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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部分廣電媒體多透過轉投資、人頭戶方式在海外設立公司,或在形式上符合公司法的條件下透過外資及家族聯合持股的方式控制本地廣電產業,不僅造成本地廣電媒體不公平競爭,有礙廣電產業發展,對於本地社會、文化、政治、安全也可能造成不當的影響。另一方面,近來來媒體競爭激烈,許多業者,逕自歇業關廠,或大幅裁員減薪。然而勞方長期以來未能瞭解營運狀況,更無法參與經營,卻必須承受資方經營困境的最終苦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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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第97條乙案鬆綁無限頻譜的執照限制 |
原電信法規定無線電波為全體國民所有,不得設質、出租、出借或轉讓。新法乙案全面鬆綁,徒增不當尋租及濫用頻譜謀求私利的可能性,卻不必然可增進頻譜使用效率。
乙案: (頻率使用限制) 第九十七條 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經指配取得之無線電頻率,得設質、出租、出借或轉讓。 |
NCC一方面應強化頻譜執照持有者善盡服務公共利益之責任,另一方面並同時釋放頻譜資源供非排他獨佔性使用,而非一方面放鬆頻譜執照持有者的公共責任,一方面又將無線頻譜資源「準私有化」,賦予排他性獨佔性的無線頻譜使用及任意處分和尋租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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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第25條乙案、丙案 |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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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大多數國家皆限制外資持有無線廣播電視所有權。
進一步放寬外資持有衛星基礎網路之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頻道事業,以及有線基礎網路之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頻道事業之股份,對本地影視產業發展及勞工權益並無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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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草案第85、92條 |
建議修改條文 第八十五條 利用有線基礎網路之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應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至十金額,提繳主管機關成立特種基金。 主管機關應參酌市場佔有率,制訂前述金額之徵定比例。 前項特種基金之成立、保管、運用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提撥公共廣播電視基金會比例不得低於基金總額百分之四十。 節名 (增列二項) 主管機關指配公共廣播電視機金會頻率總量,不應低於所有頻道事業所需頻率總量之三分之一。 公共廣播電視機金會獲配頻率總量未全數使用,得經由主管機關同意,設定期限,出租未使用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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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草案第五十五條明定對通訊市場執行不對稱管制,現呼籲通傳會深入認知並全面落實「不對稱管制」的應有內涵,不應設限,不宜拘泥於狹隘的不對稱之定義。 我們認為,我國電視市場的最大不對稱現象,在於公部門所投入的電視資源,若後私部門總體投入過鉅,二者比例懸殊,違反世界現況。監察院黃煌雄、黃勤鎮兩位委員於2005年所提<<我國影音媒體政策及其執行績效總體檢>>,就此另有詳細調查與指陳。 電視資源的金錢投入並非通傳會職掌,但通過電波資源及對於有線特種基金,可以對於前述電視不對稱現象,略起補正作用。 NCC在鬆綁商業廣播電視的同時,應提高徵收自營業額的比例,並從特種基金撥用一定比例補助公共廣播電視發展。通傳法草案不僅沒有提高,反而刪除原本明確的規定,形同卸除廣電業者的公共服務責任,無法令人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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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廣電法第14條第一款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3條皆明確規定徵收自商營電視的特種基金應供一定比例金額,補助公共電視發展之用的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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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67, 68, 69等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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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媒體換照與評鑑時,將媒體內部勞動條件列為重要項目,例如要求頻道事業在換照時必須檢具勞動安全檢查紀錄、勞資爭議記錄、新聞部自主公約、教育訓練計畫等相關文件;另外,未來主管機關依法訂定評鑑標準時,也應該納入保障勞動權之相關原則 |
新聞工作者之勞動權保障,才是專業自主之根本。在當前媒體勞動權屢受侵害的情形下,僅有編輯公約之簽訂,將徒有新聞自主之形式、而難以真正落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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