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科技:第1類電信事業分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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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4/電子時報/鐘惠玲】
 
電信業務為特許事業,業者必須獲得特許執照才能經營,而各電信業務相關管理規則中,多規定籌設許可、架設許可、特許執照或頻率,除非法規另有規定,否則不能租借與轉讓。

如果第1類電信事業想將某特許業務分割成立另外的子公司,則可能牴觸上述規定,不過電信法中對於第1類電信事業讓與全部或主要部份營業或財產,有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的規定,所以未來如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採用後者規定,認為可由其決定分割案核准與否,或許有機會對於第一類電信事業分割案會有不同解讀。

全文轉引自:http://www.digitime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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