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28/中時電子報/記者王尹軒/台北報導】
近日不少電視台密集播出3則減稅廣告,NCC 初步認定,相關團體以電視廣告來推廣特定觀念或服務,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4號解釋,屬於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範圍。
公平稅改聯盟昨(27)日赴NCC陳情表示,近日工商團體在電視台播出的減稅廣告,將國際數據斷章取義,宣傳降低稅率才能發展經濟、增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涉嫌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1條規定部分,要求NCC有所作為。
NCC初步認定,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4 號解釋,廣告屬於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範圍,NCC一切依法處理。
NCC強調,目前播送的電視廣告,大多不需要事先送審,只有在播出後審閱及追懲,至於播出內容是否有公平稅改聯盟指稱,有散布謠言、混淆視聽情事,已涉及價值判斷。NCC不排除提請近期召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討論提供意見。
NCC官員指出,利害關係人若認為廣告內容錯誤,可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0條規定處理,也就是當利害關係人認為,衛星廣播電視節目或廣告有錯誤時,得於播送日起20日內,向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要求更正,若是有誤,業者接到要求20日內必須播出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