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科技:仙女棒條款
Posted 七月 23rd, 2008 by veh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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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1╱電子時報╱鐘惠玲】
當初立法院通過通訊傳播基本法,作為設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法源。另外也在其中第16條明列,政府應在NCC成立2年內,依照通訊傳播基本法揭示的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而且前述法規修正前,如果與通訊傳播基本法牴觸者,NCC得依照該法的原則為法律解釋及適用。
這項條款給與NCC相當大的權力與空間,可以在初成立的2年內,對於既有通訊傳播法規抉擇詮釋與施行,因此也被稱為是NCC手中的仙女棒,力量強大。不過首屆NCC並沒有任意揮舞這法令賜與的尚方寶劍,而在任期結束前,也送出企圖整合電信法與廣電三法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只是後來又被行政院要求針對草案再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