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廣電法認知不同! 中廣股權轉讓 政院、NCC吵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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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顏瓊玉/台北報導

媒體人趙少康入主中廣,在股權轉讓方面,行政院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對廣電法相關規定的認知南轅北轍。NCC官員28日指出,中廣股權受讓對象當然是「法人」即公司,這是法律基本常識,因此,不該拿第18條「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10%」來質疑NCC。

謝志偉今天下午再度召開記者會批評NCC,指出廣電法施行細則第18條「廣播事業自然人之持股不得超過該事業總持股的10%」是NCC的罩門。他認為,趙少康和妻子梁蕾都是受讓中廣股權4家公司背後的最大股東,在每一家都受讓中廣股權20%以上之下,趙少康和梁蕾等於持股超過10%。

NCC則以廣電法施行細則第19條來認定中廣股權轉讓,NCC表示,中廣申請將原「法人」股東華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股權分別轉讓予好聽(27.15%)、悅悅(21.33%)、播音員(26.68%)及廣播人(21.79%)等4家法人(公司),該4家法人受讓之持股皆未超過50%以上,符合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

此外,依公司登記資料所載,4家法人(公司)也非該細則第19條第2項所稱之相關企業,因此,其受讓持股比率皆符合規定。

整起中廣股權轉讓及負責人變更案,行政院最在意趙少康「全盤通吃」,從第18條有關「自然人」規定來檢視整起買賣案,但NCC的標準卻在第19條的「法人」,雙方各說各話。

NCC官員表示,兩條法律NCC都注意到了,但中廣股權轉讓對象本來是法人對法人,因此,主要適用第19條。

對於行政院質疑4家受讓中廣股權公司資金來源相關問題,NCC表示,除了向相關單位函查外,趙少康也於96年2月9日到NCC意見陳述,說明該4家受讓法人均有公司執照亦有發票,且簽約金皆已匯入華夏公司,資金來源並無中資、外資及港資。

至於上述4家公司是否為「空殼公司」?有無違反公司法第9條規定?NCC還是說,這不是NCC職掌事項。

2007/06/28 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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